監察院
位於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交會處,為我國特有監察制度的最高 主管機關。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,並得提出糾正案,以監督政 府官吏違法失職之情事。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,如今之監察院類 似準司法機關之性質。